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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交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全部补正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6

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领取。

7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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