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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否基于此而代为领取

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例,股东,在公司盈余分配的时候其中一方主张作为配偶股东所得红利属于双方共同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没有对方授权的情形下一样可以代为领取,是不是这样呢,笔者认为这个当事人是混淆了收益与收益分配请求权两个概念。因此能不能代为领取,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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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可以得知生产盈余确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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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法》规定,我国股东的权利包括: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举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退股权,有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临时会议权。从法条可得知股东权利必须是股东本身才可以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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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收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配偶一方可以享受对方所得的收益,但未规定其可分享收益的权利基础或身份,因此股权是具有独立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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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不承认股权共有,针对本案因登记股东原告的配偶并不享有原告的股权,提出主张原告股权的权利基础。虽然股权收益归婚后双方共有,但登记股东的配偶无权直接以主张分配收益,因为收益分配请求权为股权的权能之一,法上纠纷,配偶不能依据法。

注意事项

法律概念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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