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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具体条件如下:  初级:  一、临床医学专业类: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1.士类: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中级:  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注: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备考资料:推荐去易考吧买易考宝典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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