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541今日阅读:19今日分享:20

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

我国合资企业中的注册资本一直采用认缴资本概念(英美法系称之为授权资本制),即公司成立时,股东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开业。
方法/步骤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 ) 第4条第3款规定:“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2

2005年《公司法》更是将此模式推而广之,确定了授权资本制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诚然法律作此规设立的难度,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然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有资格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合资企业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也就是说,合资企业成立之初,中方的资金就已经到位,但外方只需缴足15%即可。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外商为了获得利润最大化,自然会拖延缴付注册资本。据调查,外方资金到位率一般只有60%—70%,有的只有20%—30%,但却能够按照协议上的注册资本比例获取利润。

3

法律规定外商投资采取认缴制,容易引发出资不实问题。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4

由于外商实行认缴制,而又只根据其认缴的部分享受利润,但对于其不出资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小,而且外商由于其国际属性,其不出资时的实际惩罚又难以跨境达成,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大外商拖欠工资甚至不出资的可能性。

5

由于注册资本采用认缴资本的概念由来已久,此时将其改为实缴资本显然是不妥当的,并且认缴制相对于实缴制更符合市场的需求,利于企业的快速成立。因此,建议将第一次认缴资本的比例由15%适当地提高。另外,对剩余资本的追缴也应有更严格的规定。建议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余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