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产品备案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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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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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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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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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确认各区分局接收、审核(二)审批内容网上提交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是否完整、规范(三)法律效力经过网上确认后,产品在国家总局统一平台上,可供公众查询。(四)审批对象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企业或者本市委托国内其他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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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首次备案(1)产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2)备案信息齐全,即上传了产品配方、包装立体图和平面图;(3)上传图片符合要求,即能够清晰完整体现产品特征以及全部宣称信息。2、继续生产产品未发生改变,或者改变后进行过产品变更备案。3、产品变更产品变更后符合首次备案要求。4、备案注销产品非处于被查处程序中。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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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首次备案 1)产品非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2)备案信息不齐全,未上传产品配方、包装立体图或者平面图; 3)上传图片不符合要求,不能清晰完整体现产品特征以及全部宣称信息。 2、继续生产 产品发生改变后未进行过产品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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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变更 产品变更后不符合首次备案要求。 4、备案注销 产品处于被查处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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