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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程序

这里简要的介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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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因为申请的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何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咨询当地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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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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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接到仲裁申请书后,会对以下事情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注: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仲裁委会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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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审查没有问题,仲裁委会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会在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仲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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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准备是仲裁委的工作,与申诉人、被申诉人无关,这里仅作了解。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会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会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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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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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人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并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将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仲裁委会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仲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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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注: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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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进行仲裁。注: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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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3)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5)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6)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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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将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注:(1)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将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2)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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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会在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注: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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