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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法律地位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分公司与分支行都是分支机构形式的一种。关于分支机构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此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国有大型企业普遍认为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法人。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分支机构的非法人资格明确了下来。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然而,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却比较模糊,实践中存在截然不同的做法,相关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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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该“其他组织”就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据此,找律师网解释法人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无异议。进而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在合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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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合同住所地法院管辖应为有效。理由如下:第一,分公司虽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其作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法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必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在核准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有权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签署相关协议。第二,法律猫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选择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成为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故此,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约定管辖自然有效。第三,由于约定管辖具有唯一性,住所地住所地管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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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做法,差异很大。作共同被告为例,作被告且合法存续的情况下,有的作共同被告,而有的法院则不会同意,还有一些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从而决作为共同被告。以上做法在学理上均有依据可循,大致可归纳为“肯定说”,“否定说”与“偿债能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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