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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兼职人员时应该注意什么?

单位聘用兼职人员会产生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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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与兼职人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兼职人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应的用语是“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兼职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但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有所区别。相应的,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与一般意义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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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是否必须与兼职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聘用兼职人员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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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用兼职人员,能否约定试用期?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聘用兼职人员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试用期,约定无效,应当按照正式的兼职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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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兼职人员的工资有无最低限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因此,双方在约定工资时,建议先查询了解当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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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能否和其他员工一样按月发放兼职人员的工资?如违反有何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是兼职人员报酬的支付周期,只是一种表现形式,不是认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必要条件,也不能因为按月支付报酬而认定为普通的劳动关系。如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工资,兼职人员可以要求单位依法支付,但是没有其他加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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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位如何为兼职人员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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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位是否需要为兼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社部发【2003】12号文件第8条、第10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因此,单位向兼职人员支付的小时工资里已经包括了正常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无需向社会保险机构为兼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虽然上述规定并没有涉及失业和生育保险,但是已经规定了“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因此单位没有义务为兼职人员缴纳失业和生育保险。但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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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兼职人员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谁该承担责任?劳社部发【2003】12号文件第12条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因此,单位聘用兼职人员时,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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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兼职人员与多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兼职人员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全日制劳动关系不同,兼职人员有权与多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影响了先订立合同的履行,签订在先的单位可以要求兼职人员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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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解除兼职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兼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论以何种原因终止用工,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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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兼职双方发生争议,如何处理?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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