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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制度

新三板交易制度是指在股份转让系统中对主体资格、交易规则、报价规则和登记结算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方法/步骤
1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新三板交易范围: (1)新三板交易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2)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只的股份。) (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4)因继承或司法裁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5)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2

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3

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3万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4

交易须主板券商代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5

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6

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分级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等结算参与人进行资金和证券的法人结算(又称一级结算);再与投资者进行二级结算。

7

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8

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9

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10

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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