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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是指?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50%。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方法/步骤
1

纳税人兼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2

所谓加计抵减,是指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3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进项税额等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均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4

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

5

给纳税人机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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