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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依据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的规定: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扩展资料:规定制定背景:现阶段,我国城市的大气污染正处于转型时期,大气污染从煤烟型向混合型转向,建筑施工扬尘对大气污染的比重较大,其中水泥尘占很大比例。水泥尘污染大气的主要途径有两方面:一是在袋装水泥运输过程中以及装卸和储存过程中产生的破损,一般破损率在5%。仅此一项,以袋装水泥消费量20万吨为例,破损撒落水泥1万吨,而这些水泥中大约有20%(2000吨)以上最终进入大气,成为悬浮物污染环境。二是袋装水泥在拆袋和施工现场搅拌时产生的粉尘,还有包装袋回收时产生的粉尘,都会产生空气和环境污染,成为危害人们身体健康、污染生态环境的源头。另外生产水泥袋也会增加能耗和产生环境污染。参考资料:中诚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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