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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赔

当代社会,离婚的人越来越多,离婚的原因也千奇百怪,导致离婚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一方犯下了很大的错误,如婚外情。那么,作为受害方,可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呢?人们更关心的是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哪些情况可以请求赔偿呢?本文将具体介绍。
一、什么是离婚精神赔偿?

离婚精神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精神伤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END

二、离婚时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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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什么情况下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提起离婚精神赔偿的有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包括:(一)、对方重婚的有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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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号之前未领取结婚证,邻里承认的事实婚姻。对此,目前还存在分歧,各地的处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区认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实婚姻,有些地区只承认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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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此时,两种情况可以判定是否构成重婚。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因此,符合上述的重婚条件的,有离婚精神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请求精神赔偿。那么怎样就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其实,符合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具体有: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因此,符合上述同居条件的,有离婚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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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有精神损害赔偿。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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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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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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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方式有:1、虐待家庭成员的,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的,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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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弃家庭成员的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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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我们需要注意的有很多,它所涉及到不仅仅是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方面,更多的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给付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很多人官司打赢了,却得不到赔偿,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有过错方转移财产,以逃避赔偿费用的支付。碰到这种复杂的情况,就需要您去咨询专业的律师,相信律师会帮您排忧解难,获得应有的赔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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