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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律师分析:劳动仲裁各阶段的相关时限

在申请劳动仲裁阶段,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长?仲裁庭审理需要多长时间?...在此,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劳动纠纷专业律师就劳动仲裁各阶段的相关时限做如下分析:
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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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长?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中一般对需要一方或双方履行的义务都在协商意见或裁决意见中规定了履行终结的期限,因此,申请强制执行的起始时间应以履行终结的日期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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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裁决书和调解书的生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2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劳动法》第83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在15日内起诉的,裁决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由此看出,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不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签收的时间就是调解书开始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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