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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合同的内容解析

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  立,也可以单独订立,笔者认为一般竞业禁止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即竞业禁止的范围,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约定,竞业禁止期限的约定以及违约责任。竞业禁止的范围是指对义务人(员工)就业限制的范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司法实务中对是否有竞争关系以及是否是同类业务的认定是比较复杂,应结合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供销网络(对象)作具体分析。  竞业禁止是对员工就业的限制,对一个员工来讲原单位的工作给了其经验与积累,如果在离开原单位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那么其就业范围就会缩小很多,直接影响其收入水平,给员工一定的竞业补偿是合理并必须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给予员工的竞业补偿以年计算应不低于其离开原单位前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在员工的平时所得的工资中划出一块归为竞业补偿金,有的企业在竞业禁止期限到期后一次性支付,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企业应当在竞业禁止期间按月支付补偿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可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金是竞业限制协议持续生效的保障。  竞业禁止的期限,《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其它一些地方法规中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笔者认为,应结合各个行业的特点来确定竞业禁止的期限,如果过短不利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争力优势的保持,过长则严重损害员工的自由择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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