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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本文所用客户名录的表达仅为规避敏感词。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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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录”必须是经权利人通过一定的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的,有别于能够从公众渠道获得的、对于权利人有重要商业价值的信息,一般应当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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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可参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书针对这个问题有专门阐述和介绍。该书的作者唐青林律师系商业秘密领域专业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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