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标识:只有已经获取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具有商标专用权,与实际中是否已经使用的商标不能混淆,实际使用的商标没有核准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要与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一致,不能自行修改商标中的元素、文字、字母、图案等,修改变动过大,使之成为不同的外观商标,将会构成商标不正确使用,对于在商标外围加一个圆形、方框是不影响商标标识,都是允许的。
二、注册商标使用对象:以及商标专用权,其中商标是可以通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时商标的使用对象与注册商标、备案事项不同时将会构成商标使用的不良行为。商标变更:是指商标变更名称、地址、商标拥有者等,应当想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变更的申请。提醒:处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等情况意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时间都会存在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注册商标事项变更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转让商标给予他人使用也是需要到双方签订相关的协议,修改商标局的备案事项,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这是商标专用权的转移,注册商标的各种备案事项是需要修改,应当及时到商标局进行备案修改,避免出现注册商标的不良使用。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标记:依据商标法的明文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商标表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对于已经递交申请注册商标当还未能获取核准商标注册、在实际的使用中商标只能标注“TM”,是不能标记“R”使用的,也就是说未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是超过其使用权利的范围的,否则将会涉及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前提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是需要明确的指出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因而在获取注册商标之后需要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中规范使用,如果需要在其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是需要另行申请注册的,同样存在此种情况,则被视为冒充使用注册商标,如果与该领域的商标存在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会造成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