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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李某从封闭落后的山区来到城市某个企业求职忙企提出,李某可以在该企业工作,但不能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李某初到城市,对社会保障一无所知,因此他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企业不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在企业工作半年后,经与其他员工交流,明确了社会保险的性质、作用和意义,而又得知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李某明确要求企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以劳动合同约定由,拒绝李某的请求。【解析】《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为企业的法定义务,该企业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定,属于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李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企业为其补交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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