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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如何办理离婚,离婚案件能缺席判决吗?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精神病人如何办理离婚,离婚案件能缺席判决吗?】,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精神病人如何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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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离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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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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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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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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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也就不能通过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2、关于法定代理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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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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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呢?《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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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精神病人离婚必须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就是配偶,但是离婚本身就是与配偶离婚,所以配偶肯定不能再作为离婚案件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一般情况下,是精神病人的父母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3、离婚诉讼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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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从法理上讲,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属于应由本人而不是他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有人认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无法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只能是被告,而不宜作为原告,而即使是作为被告,对于是否离婚,以及财产权益问题,也应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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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本人有不同意见,现实生活中也时常发生精神病人的父母代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先例,因为配偶一方可能存在对精神病人的殴打、虐待等情形,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起离婚不符合现实生活的要求。当然,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没有主体上的问题,但也要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END

二、离婚案件能缺席判决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如起诉状、传票、判决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涉外公告送达期限为六个月。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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