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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能拿双倍工资赔偿

2005年6月29日,梁女士应聘成功,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财务行政经理一职。一年后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梁工作。就这样又干了两年多时间,2008年12月,与梁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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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该在该法律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没有这么做。”梁女士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2008年12月的工资是1.67万余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应该赔偿我2008年2月至12月双倍工资共计33万余元”。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梁女士的申请,向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己方不用支付这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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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有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1个月内,与各自全体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并无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形,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该义务。因此,的答辩意见。  “梁女士是行政人员,不能享受销售人员的‘提成工资’。”该公司还提出,应该赔偿双倍工资,但在发给梁女士的工资中,很大一部分是“提成工资”,该项不应当作为双倍工资的标准计算。对此理由,法院同样未予认可。“工资中应当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可以确认,该公司提供的梁女士的工资表中显示的‘提成工资’的整体业绩情况发给她的奖金。”承办法官解释,而非一般意义上个人所为的“销售提成”,应当作为梁女士的工资计算。  最终,应当自2008年2月起支付梁女士每月两倍工资,至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于同年12月15日终止时,判决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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