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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案需正确把握当事人诉讼请求

原告诉被告唐某、第三人某(以下简称某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将讼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某房产协助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原告与某室拆迁安置人唐某建立房屋预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房款,被告交付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引发诉讼.某室的被拆迁人唐某某认为自已为被拆迁人,诉争房屋归已,故不同意原告诉请,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将其做为第三人通知诉讼.某房产表示只与被拆迁人唐某某发生法律关系,产证只同意办在其名下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拆迁人应将用于安置的房屋登记过户至被安置对象的名下,讼争房屋由某房产安置给被告等五人,现被告在办理讼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已将房屋售卖给原告,原告取得讼争房屋的产权后应依法予以登记。为了减少讼累,便于今后执行,某房产可直接将产证办理在原告名下.这一案件的特点:做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及时将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提供安置房的建设部门列为第三人,保障原告购得的房屋得到顺利的过户.最后法院判决:第三人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曾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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