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经理。 执行章程规定。 法律对此只有规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规模较小包括股东人数较少、注册资本较少、经营规模较小等。是否设立的股东会决定,只要股东会认为有必要设立,就可以设立。
董事会设立的意义与职能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事务、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事所有的重大事项,包括:(1)拟制供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所有议案,提出这些议案并执行股东会决议;(2)高级管理人员;(3)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4)制定或批准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以外的所有重大管理制度;(5)批准按权限划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和重大事项;董事会运行机制是智慧推动,多数成员主导,即依赖大多数成员的智慧作出的决定。董事会不仅要对所审议的议案说是或不是,还要说为什么是或为什么不是,更重要的,董事会还要对议案说应该怎样才算是,即要参与议案内容的确定。为此,推动董事会决策的是董事的智慧,是董事对风险的把握,利益和其他关系人利益的平衡。
董事的产生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视,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对于董事的选举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董事会的人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为方便达成决策,董事会成员要求为奇数。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经理。
组成董事可以由股东或者股东委派的人担任,也可以来自经营管理机构的执行董事,来自战略投资人的非执行董事和来自社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相关议事规则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规则,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设立董事会应作出有效的书面股东会决议。并且董事会设立后,您应该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