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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计新人的几大误区

刚刚步入会计行业的新人们,你们是否在为自己的工作头疼?你是否在为自己能否适应工作而苦闷?你是否在为能否度过试用期而着急?你是否在为能否得到领导肯定而忧虑?你是否在为自己的职业发展而茫然?你是否在为自己应该从什么做起而不知所措呢?你是否在焦急等待这些问题的完美答案?……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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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的事,我只要做好分录就行。   绝大部分会计抱有这种想法,在上学的时候就着重记忆会计分录,工作中一旦碰到书本上没有的业务就发懵,不敢做分录,于是不断查阅相关书籍,上网询问。他们试图找到一本能够涵盖世间所有类型交易与事项分录的大全,象查字典一样查出要找的分录。这样的会计网上发问时有一个特点,他总是首先会问“有做过某某行业某某业务的吗?”的确,会计准则的执行需要从业人员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由于表达准则所用语言需要“精准、与高度涵盖”因此对初学者有些“晦涩难懂”,并且绝大部分准则规范的事项一般企业实践中根本碰不到,例如“借款费用”“股份支付”等等,还有一些企业执行确有难度,例如“所得税”。但这并不代表会计准则不适用一般企业。许多,特别是大众化业务还是要尊重准则的。因为,准则是会计人员主观编制分录的基础与指导。只要理解了准则,可以说几乎所有行业的业务分录都不会难倒你。对于初学者来说,必须先行掌握会计的基本原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前者给出了处理业务的指导方向,后者给出了会计六大要素的基本定义。     举例来说,曾有网友问我 “公司支付的一些费用或购买的资产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应挂在其他应收款?”我的回答“绝不能!只能按事项的真实性质处理!”原因为何?首先参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次参见基本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至于因违反了会计法规及税收条例而被罚款,那是你不取得发票的代价,但总好过因假账引起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再举一例,许多网友在实践中分不清一项支出到底是“资产”?还是“费用”!我一般会反问“请你告诉我什么叫做资产?”大家可以想想看,作为从业多年的你,能准确说出资产的定义么?       也有的网友会说,我做的是“内账”没必要去遵循哪些破“准则”。“大错特错!”内账是做什么的?是给管理层看的,是管理层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如果你的业务处置遵循的不是“普遍接受的规则与标准”而是“闭门造车”,那如何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比较?自己的标准核算而出,又何来“客观性”?如果这些会计目标都达不到,你的报表又有何意义和作用呢?如果你的老板因看不懂会计报表而只关注“剩余的现金”那么请你退回一个世纪前的做法,请个“账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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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法我要服从哪一个?     这个问题困扰着至少80%的会计,甚至经验丰富的老会计及税务人员。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二:其一,上文已表述,即会计准则形成时间短,变动大,操作难度大,从业人员不重视。其二,税务检查多,罚的很,外,几乎无人关注准则在普通企业的贯彻实施。但我今天想解决的是一个误区,即到底依据什么记帐?       作为会计处理,当然要依据准则入帐,准则是会计业的“宪法”。许多网友会说,不行啊,税务不干啊!这实际是他们并未理顺准则与税法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准则来说,其产生和目的是为了满足日益发展的资本市场的需要,这里的市场并非仅指股票市场,的各种融资、转让等资本性运作。可能无法上市,但你能保证不贷款?不新增股东么?因此“谨慎性”原则是会计准则的核心。(公允价值的引入是为了与国际趋同,但公允价值的使用也往往是造成资产泡沫的帮凶。)所谓“谨慎性”就是要挤干利润及资产中的水分,说白了就是“少计收入,多计成本,少进资产”而税法的要求无非就是想让你“多计利润,多交税”二者目标背道而驰,当然会产生巨大差异。而解决差异的方式并非是舍一取一,非此即彼。相信大多数网友都经历过汇算清缴,而汇算清缴表格会列示出纳税调增调减项目以及视同销售项目、免税收入项目等。这几张表就是用来联系和调整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的。当然,这里面还是存在诸如无法解决税法与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时点并不相同,而目前税务的汇算报表上却无法体现出来的问题。所以说两者均要遵从,并列存在,并通过纳税调整来解决存在的差异。     在实践中,许多会计却误认为:纳税调整是错帐甚至是偷税引起的后果,并尽量想在记帐时就解决这一差异。这也就是为何有的会计想只给餐费报销60%,认为这样就可以避免纳税调整。实际上,如果真这样操作,那么进税前扣除的就是60%的60%。当然像“业务招待”以及以前长期存在的“计税工资” 这种普遍性的永久性差异,许多会计从业人员都在长期实践中认可了其存在的必然性。但是对于税、会之间存在的暂时性差异许多人并不十分了解,最大众化的就是折旧。可以说全国90%以上企业所提的折旧均是按税法限定的时限,而并不考虑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的真实使用寿命。为何如此?就是如果你一旦采用加速折旧,或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要求,年底就会做纳税调增,但是,许多会计甚至是税务人员并不知道其还可以纳税调减。     举例说明,就拿新税法实行前的开办费来说,由于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开办费于生产经营日起一次性摊销,而原税法要求5年摊销,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审计时遵从会计制度,并在会计处理上做了一次性摊销的同时调增后4年应摊销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处理没有丝毫错误。但是第二年审计时,绝大部分却“忘记了”应调减当年应摊销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未对暂时性差异的“调减”致使企业白白丧失了税金。我所见过一个极端例子,由于折旧的暂时性差异未调减而致使企业多交税金达200余万。致使这种情况发生的因素很多:由于恶性竞争致使审计费大幅降低后,事务所往往派出大量助理完成业务,而注师忙于赶场无暇顾及。但是如果各位会计人员理解税法与准则的差异,最起码会提醒事务所调减而避免损失。上例说的有点远,下面一例也是我真实经历,某企业由于原因停用一台大型设备,但是会计上按制度要求并未停提折旧,在此期间税务稽查,要求企业按税法在账面停止计提并冲回已提部分,甚至还要处罚。 正巧我们事务所正入驻该企业做审计并和税务人员据理力争。我方认为:企业提折旧并无错误,因为是会计制度要求,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税务上停提折旧应体现在年底汇算清缴中做纳税调增处理。当时的稽查人员立即请示并认为我们的说法正确。     这种犯此类错误的例子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例如,因税法视同销售而会计处理错记收入的;应该记入收入而因税法减免而直接计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的;以会计利润去弥补未分配利润负值而非应纳税所得额的。总之造成以上一系列错误的原因是没有弄清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即会、税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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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不同的会计分录处理可以达到既合法又能避税的效果。    抱有此种观念的会计也不在少数,这个问题技术性较高,我不想多说。但是我可以告诉大家结论,所谓税收筹划是交易前“事先”安排的,系统的,全局性考虑。是改变了交易或事项的性质或方式而达到相同目的的操作。一旦事项完成,99%是不可能还有筹划空间的。无论你如何改变会计分录,都是“偷、逃”税的性质,是不会合法化的。所以,网友如果想冒“偷、逃”税的风险,你自己做就是了,不要还发帖问“还有更好的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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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账需要技术与经验,远比真账难的多。  这个观点更是不可理喻,现实中做真账远比假账难得多,这种难是指技术上、理论上,非指外部“压力”。因为,许多会计业务基础并非是专业的理论学习,而是师傅带出来的,领导逼出来的,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简而言之,真让你按准则做帐,你未见得会做!   再有,现实中做假账的风险成本低,检查手段匮乏,企业信息公开程度低。作假很轻松却很难被找出确凿证据来证明,其实税务局也是如此,本人曾与税务局合作专项审计,其实他们的手段也很有限(增值税稍好),因此我也有些理解他们为何“连蒙带诈”且“蛮不讲理。”形势所迫!  所以,作假不需要高深的“技术”有个一两年经验是人都会,至于网上发布的所谓“假账技巧大全”无非是简单手段的大集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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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让干啥就干啥?     这个问题分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特听话的会计往往自身水平不高,所以不听话不行。如果你真有一定水平,领导也会听你的,甚至我见过会计叫干啥,领导就干啥的。这当然取决于会计必须具有极高的理论水平和极强个人能力。         第二个层面,是涉及会计人员定位的问题。准确的说是应该听“哪个”领导的问题。在业界,我们经常见到的会计职位通常有“CFO、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及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等”。实践中,许多企业尽管称谓不同,但职责与权利并无不同。      实质上,上述职位主要是负责的对象不一样。所谓CFO是即对出资人负责,也是董事会成员,是企业战略人员;财务总监是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的,代表的是出资人利益,其职责也主要是监督总经理;而总会计师(以前也对国家负责)及分管财务的经理是对总经理负责的。问题出现了,我们绝大部分网友是在私营企业里工作,企业规模不大,可能仅有你会计一人,那么你应该是什么角色?为谁负责?国家?股东?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或者干脆称之为“对老板负责(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同)”。我认为,作为独任会计,其自身的法律风险还是很高的,只有首先明确自己的定位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一个会计风险的最大来源并非是偷漏税(增值税和发票犯罪除外),的股东,特别是有多名股东情况下,外部的债权人。当你的直接领导授意你做假账时,你首先要判断是否损害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二者的民事诉讼并牵连到会计。另外,时,首先要看是谁在招聘你,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并在招聘时最好明确向谁负责。其次,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看看你的领导在处理一些重大事务时有无被授权,如对外借款,对外投资,以及其他重大支出。如果你发现他并无权利,你要要求有权的人授权,例如,股东会!      以上可以解决许多网友提出的,是否该签字?谁签字我才没风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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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会计和干?     当然有关系,还有很大的关系,法。许多网友的提问其实不是单纯的会计问题,法问题,集中在抽逃注册资本如何下账的问题,还有大量与会计主体相关的问题。法,不但解决许多分录,还能使会计人员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       举例,我多次在此论坛上重复抽逃资本金一定要做对股东的其他应收而非挂其他,或虚列成本费用或虚列资产抵出,虽然前者更容易被工商发现甚至处罚。为何?因为二者性质截然不同,从刑法角度上,是罪与非罪的问题(无论对股东还是对会计),工商处罚总比坐牢来的好。这个例子好像还需要刑法知识。(我国法律不属于判例法,我不敢完全保证照我的方法完全逃脱责任,但至少能最大限度避免)     还有,许多网友在提问时就表现出因不懂法而存在逻辑混乱,例如“我公司是合伙企业,股东付。。。。”我看后直接晕了,你公司到制?是负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再例如“股东。。。。”“股份还债,分录怎么做。。。”回答这些问题时,我总是要仔细地询问,大量地解释才能理出眉目。另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关于会计主体的。老板及会计并不理解法人的真正含义,他们往往认为法人就是法定代表人。实际上由于股东负的是有限责任,实质上具有了拟定的人格,股东的财产权,股东(包括董事会、总经理)不能任意的不加限制的私分、转移、的财产。股东个人财产或负债的资产和负债。什么意思呢?这就相当于股东是老子,公司是个成年的儿子。儿子的财产从法律上讲不是老子的,从而儿子的负债也不由老子来承担(剔出继承的影响)解决了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许多事情能否入帐?如何入账?及交不交税?交什么税的疑问。     还有比较重要的票据法,当你丢失票据后仅挂失而不向法院申请公告催视可能会给带来巨大损失。估计到那时,老板会把所有责任推给会计来承担损失。他才不会考虑他自己应不应该懂。(也就是说,不懂就是你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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