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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取证中你应该知道的二三事

此文所述录音取证专指民事诉讼中所需证据,为此目的而录,不涉刑事,也不涉其他私人意图。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由此私人录音方成为正式呈堂证供被认可,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经验不足或对证据要求法律要求不了解,采集证据无效,导致白费功夫甚至败诉。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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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时间和地点  录音越早对诉讼越有利,原因是趁对方不备,可获取到最为真实信息,以防歪曲后价值减小。有防备后会有意歪曲或隐瞒,或者咨询专业人士后专门歪曲或刻意误导。都会让录音价值降低。而地点的选择,也很重要,安静无干扰防止对方以听不清或录音受干扰找到突破点让录音价值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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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器材选择    由于录音现场无法预料,时间不能控制,同时防备被发现,体积小,易隐藏,待电长,音质效果好,乃是上佳之选。虽然采访机,录音笔,手机,mp3都可以选择,但是卡带式等不易修改的设备更容易采信。同时面对面或者现场录效果更好,音质好,且不会中断,能采集完整录音。防止电话录音一语不合挂断则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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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录音取证做何准备    梳理下预备从哪些方面取证,希望知道什么,如何让对方开口说。内容,情绪,问话顺序,策略,攻心准备都不可或缺。想毕一役而成功考虑的越周全越好,甚至对方不配合中途离场,发现被偷录的突发情况该如何应对都是前期准备该考虑的事情。偷录趁其不备是最好的,因此把握时间地点以及控制好进程都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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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谈    偷录,切记不要惦记录音,表现同往常一样,神态,语气,语调,用词包括情绪别刻意,尤其情绪可能因为紧张会下意识表现出些异样,让对方察觉,自然方能让对方毫无防备。  有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列出供大家参考:  (1)谈话要有时间,双方身份自然的交代,防止被否认,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而不是叫老张老王,李总,何主任之类。越清晰采信度越高,证据也越有价值。  (2)注意别让录音成为孤立证据,与其他文字,实物,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互为支撑,可信度更高,而且常常被作为录音被采信的佐证。因此在诉讼中一条关联的证据链是很有必要的。  (3)谈话切忌涉及非案情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可带有威胁恐吓,前者容易涉嫌违法而不予采信,后者因威胁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正常谈话注意技巧即可。  (4)以事实为依据,不可有诱导之嫌,切忌纠缠法律责任。法院以事实为考量,而非彼此所讲道理或所论责任。  (5)时间上适可而止,点到为止即可,无需过多阐述,废话连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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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下为法律规定的个人录音可采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注意事项

由此私人录音方成为正式呈堂证供被认可,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经验不足或对证据要求法律要求不了解,采集证据无效,导致白费功夫甚至败诉。为此,博威时代分享二三事以解你心头之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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