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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执业护士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获得大专以上护理专业文凭或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文凭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即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还必须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后,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护士,享有护士的权利,并履行护士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了《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开始着手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护士执业注册机关一般为护士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省、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的注册工作。    首次申请护士注册者,应填写卫生部统一式样的《护士注册申请表》,向主管部门提交健康检查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缴验专业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和《执业证书》,并缴纳注册费。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注册期满前60日可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再次注册除需缴纳验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单位证明及《执业证书》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规定了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再次注册的条件。如《河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再次注册“……还必须提交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继续教育包括:(一)专业进修;(二)参加专业学习班、培训班、讲习班;(三)参加学术会议;(四)参加学术讲座;(五)参加示范教学;(六)参加安例讨论;(七)参加专业在职学习或业余学习。”这些条件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护士的知识更新和水平的提高,起到了护士注册对继续教育的促进作用。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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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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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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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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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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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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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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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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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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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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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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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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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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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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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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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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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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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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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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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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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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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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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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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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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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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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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二代身份证明(验原件交正反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卫生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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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卫生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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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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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综合医院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证明(加盖实习医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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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7

近期二吋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8

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体检必须有主检医生签字,加盖体检医院公章或体检专用章,照片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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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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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在综合医院培训的需提交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在教学医院培训的需提供该医院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签订的承担护理临床学习任务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每科成绩60分以上的成绩单(交原件),若成绩单遗失,待当事人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失办法》规定程序补办成绩单后,再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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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护士注册条件与流程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二代身份证明(验原件交正反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卫生局公章;

3

申请人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卫生局公章;

4

所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

在教学综合医院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证明(加盖实习医院公章);

6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7

近期二吋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8

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体检必须有主检医生签字,加盖体检医院公章或体检专用章,照片盖骑缝章):

9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交原件);

10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在综合医院培训的需提交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在教学医院培训的需提供该医院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签订的承担护理临床学习任务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每科成绩60分以上的成绩单(交原件),若成绩单遗失,待当事人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失办法》规定程序补办成绩单后,再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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