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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户口和有关证件的名词解释

在我国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实施以来,为了化解制度造成的矛盾,不断有一些新的“发明”出现。然而,在无法跳出“二元”结构的框架的情况下,这些“发明”,能否真的起到积极的作用?  暂住证  暂住制度是指我国政府要求境内非当地户籍的人员在城市作短期或长期居住时,必须申请办理的一种表明暂住地位的许可制度,相关证件称为暂住证。没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会被予以处罚或遣返。  1958年1月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根据1982年版本收容遣送办法(2003年8月1日废止),城市行政当局可以要求检查该证件,发现没有身份证、务工证及暂住证的外地人口得以收容及遣返回原居住地。收容遣送制度取消后,暂住制度仍在各大城市继续实施,实现对外地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准入限制。  集体户口  在我国当前的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的,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  集体户不同于居民户口。不能与本市的居民户相互迁移。如果离开单位,户口必须转移,如果回外省市,也必须迁回。严格的说是一个介于临时户口与常住居民户口中间的特殊户口。其享有的政策与普通居民一样,但在迁移上受到限制。  集体户口没有户口簿,只有户口卡,一般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集体户人员结婚或上社保时,需要向保管方借取户口卡。  从1992年开始,包括北京市在内的许多地方,逐渐实行了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但户籍制度中仍然保留了这种“集体户口必须有住房才能为子女上户口”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刘尔铎说,1977年后,集体户口逐渐演变成流行至今的控制人口流入城市的重要手段。一个在大城市的大学读书的农村孩子,尽管在读期间有这个大学的集体户口,但如果他不能获得留京户口指标,户口仍会被打回农村原籍:“所以集体户口是一个不完整的户口,一个过渡户口,各个城市通过给集体户口在城市落户附加条件,很技巧地限制了人口流入。”  “自理口粮户”  1984年10月,我国政府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集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粮食部门要做好加价粮油供应工作,可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地方政府要为他们建房、买房、租房提供方便……。”从此后,便出现了一种介于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之间的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  蓝印户口  “蓝印户口”与“红印户口”(本市常住正式户口)相对应,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城市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士。  持蓝印户口者,在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安装煤气和电话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蓝印户口不是常住户口,取得蓝印户口者,每年须进行年检,不符合年检的,公安局给予注销。而蓝印户口在转为常住户口前,原所在地常住户口并不注销。  取得蓝印户口一定年限以上,且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经批准取得常住户口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费。  我国的上海、深圳、广州、苏州等地,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蓝印户口制。与之类似的制度还有“绿皮户口”“工作寄住证”等。  有学者指出:1992年以后,户籍制在其他改革措施的刺激下,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改革方法,但总的说来,各级各地政府还是极力以户口作为控制的砝码和可利用的符号资源。各地也出现的各色各样的“蓝印户口”或“绿皮户口”等地方性的城镇户口,均是以集资名义实行的。  居住证  因为“暂住证”被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是一种带有歧视性色彩的称谓。于是,一些地区开始研究用“居住证”来代替“暂住证”。通俗地讲,“居住证”的功能与“暂住证”差不多,但其附加的待遇、保障等更多,与当地居民相近。  以《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的说明为例,《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居住登记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业的,提供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二)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三)投靠亲友、就读、进修等需长期居住的,提供相应证明。  如今,在上海、深圳、沈阳等地,“居住证”基本代替了“暂住证”和“蓝印户口”等,成为管理外来人口的新的手段。北京地区也有被俗称为“北京绿卡”的“工作居住证”,功能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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