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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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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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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行为,根据主管部门及行业相关规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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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广骏新所属各单位在职的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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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炉工、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登高架设、压接、机动绞磨、牵张设备操作、电工、叉车工、特种技能工种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批准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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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且成绩合格;(四)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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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取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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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有特种作业人员送培需求的,应做好计划,人力资源部。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送外培训人员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统一保管证件。第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年检周期按国家或上级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操作人所在单位(部室)和操作人员进行处罚。凡在工作现场发现无证上岗的人员,公司有关检查部门可以勒令其离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接受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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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室)借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需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原件时,须借用单位及人力资源部主管签字,用后要及时归还。如借用原件丢失或借故不归还原件的,经手人赔偿所用培训费及办证费用,所丢失的证件作废。各工程需要使用的操作证复印件,由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复印件时,须盖上“再复印无效”的字样。第十二条 公司出资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达不到一年的,公司出资办理的证件由本人全部承担所有费用,且一律不能带走操作证。工作年限在一年到三年之间离职的,各承担一半的费用,并不能带走证件。工作年限达到三年的及以上离职时,公司承担证件的费用,证件可以带走。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十四条  质检、计量、测量、内审、见证取样、安监等上岗证或两票工作签发人和负责人等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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