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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许可--办理流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十六条第三款“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三条第四款“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方法/步骤
1

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实测图

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5

《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及审定意见

6

探矿权注销通知书

7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8

现场实地踏勘联合确认表

9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0

《采矿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11

《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票据

12

2017.1.3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评审意见书及审定意见、2017.1.3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书及审定意见;或2017.1.3后新修编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书及审定意见。

13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书》原件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缴纳凭据,土地复垦责任书及土地复垦费缴纳凭据

14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通知书

15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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