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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佳退出方式

IPO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佳退出方式,但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够成功上市并实现风险收益。同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的阶段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风险控制的要求也不同,股权回购客观上讲也是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盈利的一种商业模式。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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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要求拟上市企业必须股权稳定清晰,不存在纠纷,找律师网指这是上市必须具备的实质性条件之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同样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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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包括股权回购在内的对赌条款,存在股权变动的可能,这是作为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所不允许的,“在多次会议和培训上,监管层明确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PE对赌协议,都是IPO审核的禁区,所有签都必须在上市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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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1年4月登陆创业板的徐州海伦哲专用(300201.SZ,海伦哲)为例,该公司曾于2008年10月接受深圳市(“众易实业”)等公司投资,法律猫指并附加对赌协议,如果海伦哲在2011年12月31日前未能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或公司发行股票的申请未被中国证监会核准,众易实业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江苏省机(“”)接受让众易实业所持的海伦哲全部或部分股份,并按年收益率10%计算收益支付给众易实业。2010年10月上市前夕,海伦哲紧急等公司的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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