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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单位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公效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第二章 考勤办法第三条 上班时间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夏令时15:00~18:00)。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外出办事要向直接领导报告,并说明事由及去向。第五条  考勤实行处室考勤责任制。各处室主持工作的处长、副处长或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处室负责人)要加强本处室人员的考勤管理,并指定1名考勤员做好本处室出勤登记、考勤汇总和报送工作。第六条  考勤员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本处室考勤情况进行汇总,认真填写《考勤情况汇总表》,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请休假单》报办公室审核备案。第七条  出勤情况将作为计发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年度考核、奖惩、辞退的依据之一。第八条  办公室将对各处室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作为本处室评选先进、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第三章 请休假审批权限及程序第九条  请休假审批程序。工作人员因病、因事及休假等原因,应事先履行书面审批手续,填写《请休假单》,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岗位;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休假单》交由处室考勤员归档。第十条  请休假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如下:(一)请事假或病假3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病假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主任批准。(二)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一次休完,由处室负责人批准。休假5天以上的,应提前1周报告处室负责人,以便安排好工作,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主任批准。(三)副处长请病、事假和休法定假,由分管主任批准;处长请病、事假和休法定假,由主任批准。第十一条  因公外出批准权限。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临时外出,应事先向直接领导报告,说明事由及去向。处以下人员要向处室负责人报告;处级干部要向分管主任报告。第十二条  补假、续假和销假程序。确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电话告知直接领导,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或提前回单位上班的,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第十三条  对于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或无故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第四章 考勤奖惩办法第十四条  实行考勤与绩效考核挂钩制度。具体办法为:(一)迟到、早退。比规定时间推迟上班或提前下班15分钟以上的,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元出勤津贴;当月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的,算旷工1天,停发当月岗位津贴。(二)事假。一月内休事假超过3天的,按实际缺勤比例扣发出勤、岗位津贴。半年请事假超过30天的,按实际缺勤比例扣发工作性补贴。(三)病假。一个月内休病假超过5天的,按实际缺勤比例扣发出勤、岗位津贴。(四)一个月内病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按实际缺勤比例扣发出勤、岗位津贴。(五)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休假期间除扣发出勤津贴外,其他工资、津贴补贴照发。(七)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等休假,月累计超过7天的,按实际缺勤比例扣发出勤、岗位津贴。除年休假外,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等休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八)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九)办公室建立日常考勤台账,将日常考勤结果作为计发工资、津贴补贴和年终考核的依据;对出勤较低、平时考核较差人员在年终考核时不得推荐评选为“优秀”和先进个人。(十)对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除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外,按旷工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凡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以上级规定为准。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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