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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一、财税[2015]99号规定,2015,不超过20万应纳税所得额的,按50%减半再按20%税率计税。二、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三、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全年不超过20万的,全额适用减半征收。四、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方法/步骤
1

1、 如果你们全年没超过20万,就按以前的模式走就行了。也就是减半征收(50%),再按20%税率。  200000*50%*20%=20000;

2

1、 如果你们超过20万,但没有超过30万,就要按公式来算:  (1)2015的按原政策; (2)20151的按新政策。案例A:比如你们全年是28万,其中:1-9月是18万、10-12月是10万,则:全年税额=180000*50%*20%+280000*(3/12)*50%*20%=25000案例B:比如你们全年是28万,其中:1-9月是15万、10-12月是13万,则:全年税额=150000*50%*20%+280000*(3/12)*50%*20%=22000案例C:比如你们全年是28万,其中:1-9月是10万、10-12月是18万,则:全年税额=100000*50%*20%+280000*(3/12)*50%*20%=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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