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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兑付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目前信托资产很难转让,如果不刚性兑付,很多投资者将不敢购买信托产品,这将对信托业造成沉重打击。该分析人士称,目前大部分信托产品都不能像股票、基金一样能很容易地进行转让。信托资产流动性差、投资起点高,如果没有刚性兑付这一防线,投资者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以银监发2004年91号文为标志。因为在那份文件中据说明确规定了,有集合产品到期不能兑付的,虽然监管机构基于产品投资属性,不会为投资者买单,但可以基于“风险管理失当”进行行政处罚。一单出问题的,暂停业务资格三个月,连续两单出问题的,取消集合信托业务资格。绝对是“砸牌子”的规定,因此使得大家有了一个共识,就是如果可以那固有资金或者股东资金垫付的,总比砸了牌子要强。 但更普遍的看法是,有了集合产品那一天,实际上就已经有了刚性兑付的存在。因为信托业存在的时间太短暂,对应的信用体系完全没有建立起来。在一个短期的、连续的市场互动过程中,要建立自己的信誉,取得投资者的认同,就不可能出问题。因此,刚性兑自身在目前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初期,存在、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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