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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认定?

依据《民法通则》、《交通安全法》、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各法院的审判实践和本人的办案经验,就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划分作如下总结:
步骤/方法
1

机动车发生事故产生损失的,首先由机动车投保第三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发生事故的各方按各自责任的大小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3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
1

法院认定责任的证据基本上是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然,如果有其他证据证实“认定书”的认定不属实的,法院可以不采信“认定书”而采信其他证据据以定案。

2

以上表述,只是原则性赔偿责任划分,法院依据具体案情作出调整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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