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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永嘉县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永政[1998]11号)。
工具/原料
1

转入:符合有关规定因各种原因从县本级统筹范围以外的参保单位职工或个人转入县本级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转出:参保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因各种原因从县本级参保单位转到县本级统筹范围以外的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参保)

方法/步骤
1

《参保(合)凭证》(养老):转出地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上必须加盖转出地方社保公章

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医疗)

3

居民身份证

4

转入:1、申请。参保人凭身份证、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参保(合)凭证》申请转入。2、受理。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凭上述材料将相关数据录入电脑,并开具《养老转移联系函》邮寄给转出地社保。3、审核。财务到账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录入电脑,并审核到账。转出:1、申请。参保人携带身份证到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参保(合)凭证》,并送至新参保地社保机构。2、受理。收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养老转移联系函》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给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同时将其养老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

5

不收费

注意事项
1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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