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1574今日阅读:91今日分享:37

如何理解台湾地区继承制度特留份

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应将一部分遗产特留给一定法定继承人的制度,是被继承人不能任意处分的遗产部分。即立遗嘱人的财产被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遗嘱人可以自由处分的,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志,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二是特留份,是法律强行规定的只能给予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的,对该部分财产,遗嘱人不能自由处分。因此,特留份实际上是遗嘱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财产部分,是对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法律规定特留份制度,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特留份权利人的利益。但被继承人仍可以通过生前赠与的方式处分其财产,从而损害特留份权利人的利益。因此,赋予特留份权利人以扣减权实属必要。本文拟通过对台湾地区特留份扣减权的分析,以期读者对这一制度有一完整的认识。
方法/步骤
1

特留份的计算除加算特种赠与外,不包括生前的普通赠与,法律猫指所以扣减的对象仅限被继承人的遗赠,且遗赠物尚未交付。扣减权的效力,殆以消极的作用为主,其性质应解为永久的抗辩权。侵害特留份部分的遗赠无效,特留份权利人得主张遗赠的无效,拒绝受遗赠人要求交付遗赠物的请求。

2

扣减权属于一种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受遗赠人行使。(刘钟英:《民法继承释义》,上海法学编译社1946年版,第214页)侵害特留份的处分行为无效,若已交付遗赠物,则特留份权利人可向受遗赠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果如此,即使没有“民法”第1225条的规定,特留份权利人仍可依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了。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