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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本科劳动法笔记:[3]第一章第三节

第三节:国际劳动法立法概况一、国籍劳动立法实现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由于产业革命的结果,各国欧诺个也迅猛发展、竞争激烈,由此提出制定国际法。首位提出劳动国际法的思想家为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大卫。李格兰。一战后产生了一个新的国籍劳动立法机构--国际劳工组织。二、国际劳动组织产生:一战后,在和平会议上决定组织一个国际劳工委员会,来考察各国工人状况,研究国际劳动法,并建议组织一个永久性机构。三、国际劳动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最久、规模最大的国籍组织之一。其风味单个阶段:1、1919年-1913年他是国籍联盟一个只有自治性的附设机构。2、1940年-1945年国际联盟解体,它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存在。3、1946年至今,二战后与联合国签订协议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四、国际劳工组织:1、性质:它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组织。2、特点:“三方性原则”是指在设计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协调劳动关系。3、组织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五、国际劳动立法形式: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3、国际劳工组织的决定和会议结论。4、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附:其他国际劳动立法形式:联合国文件、区域性组织的文件、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等。六、国际劳动立法内容:就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职业安全与卫生、未成年人、疾病及年老失业和综合性社会保障、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劳动争议总裁与调节、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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