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协议》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合伙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合伙日常经营的重要指导。因此出现合伙人转让自己持有的合伙份额的事项时,首先要看合伙协议中有没有对此类事项作出规定。如果合伙协议中有规定的,那么应首先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规定的,那么参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人转让自己持有的合伙份额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情况。也即《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合伙份额是在合伙人之间流转,不涉及其他外部人员。对合伙企业来说,不会引起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动,对其他合伙人的权益也没有损害,风险较小。相应的,法律对此种转让规定的就较为宽松,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此处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时间点,但建议应在转让事宜操作前即进行通知。同时份额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对转让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另外,虽然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需对合伙协议进行修订。但是为了稳妥起见,建议对份额转让协议签订后相应的对合伙协议内容进行修订。
同时,为了维护合伙人的合法权利,《合伙企业法》中也名确规定了合伙人退伙的情形:第一种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合伙期限的,只要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合伙人即可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货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种,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上述四种情况发生时可以退伙。但是此时退伙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第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及时做好各种通知、回复的留存工作。
份额转让完成后及时修订《合伙协议》,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