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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代通金吗?

《劳动合同法》对于什么情况下应当支付代通金,以及代通金支付的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并非只要是未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就都需要支付代通金。
方法/步骤

需要支付代通金的情形及支付标准: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大成协议的。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提前一个月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只需要二选一,即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了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代通金,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就不需要提前一个月。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支付的标准是“上一个月工资”的标准。除此之外要求支付代通金的,是没有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支持。因此,有些用人单位因为劳动未提前一个月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是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会被法律支持。而当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支付“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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