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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执法的选择是立法选择延伸和细化

立法就是在平衡公平和效率中选择,立法的过程就是一个优化选择过程,法律只是选择的结果,行政立法莫能例外。既然行政立法已经选择确定,为什么行政执法时还需要选择?这是因为立法是对具体社会现象的概括,是一个抽象化过程。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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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社会落实,是一个具体化过程。一方面,立法的主观抽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会暴露出来;另一方面,社会的现实情况复杂多变,而法律的条文需要相对地固定跟不上情况的发展。找律师网解释立法在这两方面存在的不足,都需要执法有原则的灵活。所以,执法人员和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就具体的法律法规适用进行平衡公平和效率的选择。于是,行政选择性执法的存在有了理性的依据。当然,行政选择性执法只是行政执法的部分现象,与其同时存在的是大量不可选择的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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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选择性执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法律猫指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能忽视其明显的弊病。只有对行政选择性执法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才能兴其利除其弊。行政选择性执法,不是一种公平的执法。它执行同样的法律规定,面对同样的法律事实,由于选择性地适用法律法规,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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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选择性执法不是一种严格的执法。它不是全覆盖的执法,不是严格地依法办事,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针对这种不严格依法办事的具体行政选择性执法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会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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