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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缺证房屋真的也能获取同等补偿吗?

无证房不等于违法建筑,这个理念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已经深入人心,为广大被征收人所普遍了解了。那么有的被征收人就会据此提出,既然自己的无证房并非违法建筑,那么面临征收拆迁时就应当与有证的房屋一样获取同等的补偿。问题在于,这一理想真的能够在实践中得以实现么?无证、缺证的房屋真的也能获取同等的征收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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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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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据此可知,对于未经登记、发证的建筑(登记是发证的前提,故未经登记实际上就是无证)能否获得同等补偿的问题,是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的——如果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包括因历史遗留原因所致的无证、缺证,那么是可以获取同等补偿的;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对不起,不予补偿,或在实践中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仅给予极少的补偿。因此,简单地认为“无证房也能获取同等补偿”,是不符合事实的极具误导性的说法。通俗地讲,无证是一种现象,其背后的本质完全有可能是房屋就是违建,那么违建依法必然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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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农村的情况,这个会更加复杂,而且严格来说对“被征收人”会更加不利。《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据此,无证在农村是一种不正常状态,而政府发证的职责按政策规定应于2012年底前完成,否则原则上征地项目都不能报批。倘若被征收人的房屋至今处于无证状态,现实的麻烦将会是非常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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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北京市的规定为例来帮助大家理解这个问题。《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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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缺证房屋在面临拆迁时无疑是要吃亏的,几乎很难获取与有证房屋同等数额的补偿,这是客观的事实,我们只能正视。导致这一情形大量存在的原因是复杂的,政府方面也是有一定责任的。但无论如何,被征收人若对补偿数额不满,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博弈都是有益的,若操作得当就有可能提升补偿结果。这是博弈后的结果,而绝非“无证房也能获取同等补偿”这一结论的反映。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若能在征收启动前的土地确权登记中解决自己房屋的权利证书问题,才是对自身征收补偿权益的最有效保护。证这个东西,有,永远比没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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