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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法律规定,需要准备的证件、证明材料有

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外婚姻越来越多。涉外婚姻法规的法律适用,需要准备的证件、证明材料有哪些?涉外结婚怎么办理?等等问题随之而来,本文将为你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涉外婚姻法规的法律适用,怎么适用涉外婚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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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国法律,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涉外婚姻中“涉外”是指主体涉外或地域涉外,这里的主体的涉外,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地域涉外,是指婚姻事项在本国境外办理。涉外婚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籍的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广义的涉外婚姻,由国际私法调整。狭义的涉外婚姻事项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缔结、恢复或解除婚姻,END

我国法律所指涉外婚姻即是狭义的涉外婚姻。狭义的涉外婚姻有两个特征:1

我国法律所指涉外婚姻即是狭义的涉外婚姻。狭义的涉外婚姻有两个特征:1、婚姻主体为;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2、婚姻事宜是中国境内办理 。即地域不涉外,婚姻当事人结婚、复婚或离婚是在中国境内办理。END

2.涉外结婚法规的法律适用,怎么适用涉外婚姻法规?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涉外婚姻与国内婚姻相比,情况比较复杂,这种婚姻的缔结、恢复或解除,须为当事人双方所在国的法律认可。END

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国法律的规定

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国法律的规定办理。END

二、涉外婚姻登记法律规定,注意事项,需要准备的证件、证明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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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结婚登记法律规定,需要注的意事项

根据相关END

涉外婚姻登记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

涉外婚姻登记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END

(二)涉外结婚登记需要准备的证件、证明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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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涉外结婚登记需要准备的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END

(二)涉港、澳、台、华侨,涉外结婚登记需要准备的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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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3)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4)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5)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从内地去港澳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原驻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此保证须经公证);(6)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END

2.台湾同胞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3)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台湾地方法院以户籍登记底册为依据所公证的切结书一式三份)。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该国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和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书;(4)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如系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还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在香港、澳门地区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香港、澳门地区的离婚证件;(5)台湾同胞系大陆居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赴台前的无配偶或配偶离异、死亡的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须有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END

3.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3)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证明;(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END

(三)外国人,涉外结婚登记需要准备的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外交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总之,在中国结婚,无论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还是内地公民同华侨、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结婚,都需要遵循中国的法律,按照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办理涉外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等。因为各地在涉外婚姻方面有不同规定的,具体还需要咨询相关机构,这里只做一般介绍。如果在涉外婚姻法规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登记结婚、涉外结婚法律规定,需要准备的证件、证明材料有哪些?等问题上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解决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种问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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