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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我县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工具/原料

工作规划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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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尽快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积极谋划、筹建第二幼儿园,在每个乡(镇)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建成学前教育县、乡(镇)两级骨干体系和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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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要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企业举办幼儿园,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2、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3、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4、要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将幼儿园与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举办幼儿园(班)。每个乡(镇)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班),重点抓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有条件的农村小学,经过批准可利用富余校舍、师资举办学前一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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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严格执行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根据我县实际,充分考虑幼儿年龄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师配备比例,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2、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网络,创新培训模式,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体系,实施全员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培训,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     3、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幼儿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当地中小学教师具有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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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1、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严格审批和管理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要全面排查,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收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     2、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幼儿园要更新教育理念,创设丰富多彩的生活学习环境,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全面提高保教质量,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要在教研机构配备专职学前教育研究人员,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学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组织课题实验、教学实验,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和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要认真做好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建园费、赞助费等费用及向幼儿和家长推销图书、玩具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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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安全卫生保健工作     1、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工作,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各种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要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加强门卫及接送幼儿车辆的管理,及时排查并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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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1、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每年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支持农村、重点村镇幼儿园建设。县上要配备幼儿教师和设备。     2、要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对规模较大、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办园行为规范、收费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的规模较小的民办幼儿园,要给予适当补助。     3、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实行优先安排,并按照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幼儿园的水、电、气等费用按照中小学标准收取。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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