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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耕地罪”法律修改对策建议

“非法占用耕地罪” 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第342条)中首次提出,但该罪的入刑定罪标准并未做出具体量化规定。截至目前,新的法释文件没有修订出台,现行的法律解释仍是参照“法释〔2000〕14号文”第3条的规定。纵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多年来执法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对违法责任人真正科以刑罚的很少。其主要原因就是在运用刑法手段时,“法释〔2000〕14号文”第3条规定中存在不周延、不完善及可操作性不强等诸多问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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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规定“两种情形”的逻辑关系。笔者认为,在修订法律解释规定时,两者之间的关系应明确规定为并列关系,“非法占地行为”和“破坏耕地行为”都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红线,都是刚性的,两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触碰“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入刑标准,就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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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重新界定耕地毁坏的概念。笔者建议耕地毁坏的概念应界定为: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因生产建设活动或不当行为,造成耕地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致使耕地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表生物等直接或间接损毁,导致耕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这种界定阐明了耕地毁坏的主因、类型、要素和结果,涵盖了华夏土地网所有耕地毁坏的基础性因素和范围外沿,对行为人非法占耕地导致耕地毁坏的行为和耕地毁坏的结果实现了全覆盖,破解了认定种植条件是否严重毁坏的不确定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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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修订完善入刑标准指标。笔者认为,可借鉴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将耕地视为财产保护的做法,建议制定两个入刑指标: “非法占地行为”指标,即以非法占用耕地面积(数量)作为该罪的一个入刑指标; “破坏耕地行为”指标,即以“耕地损毁价值”(数量+质量)作为该罪的另一个入刑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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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设定合理的立案标准指标值。笔者认为,应设定两个指标值:是“非法占地行为”指标值应设定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破坏耕地行为”指标值应设定为“耕地破坏导致的“耕地损毁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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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尽快出台新的法律释义。按照立法适时性原则,法律及法律释义的制定修订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法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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