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工具/原料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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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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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申请书件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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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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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申请撤销商标的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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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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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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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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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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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少已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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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