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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逐章解读:[28]行贿罪

1、法律猫逐章对刑法分则进行解读2、希望对自学人员有所帮助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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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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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1.行为主体是自然人。如果是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2.行为方式(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2)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3.行为特征(1)行贿的手段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2)行贿的手段既可以是让受贿人知晓,也可以是不让受贿人知晓,只要将财物置于国家工作人员控制范围内即可。例如,甲去局长家里做客,临走时将装满现金的信封悄悄放在沙发底下,甲仍成立行贿罪。(3)行贿时被对方当场拒绝,或者对方上缴组织部门,行为人都成立行贿罪,只是未遂。(4)给对方行贿,对方予以接受,是行贿罪的既遂。4.主观是故意,要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1)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属于不正当利益。例如,王某符合晋升条件,但是为了使自己优于他人,向组织部部长李某送五万元,属于行贿。(2)公民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属于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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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问题1.处罚。第390条第2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对此种行为就不需要按照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处理了。2.不是行贿的情形。第389条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是指因被勒索而给予财物。同时要求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虽然被勒索财物,但是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3.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时成立犯罪。例外情况下,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具体情形有:(1)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2)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3)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4.行贿罪与诈骗罪行为人用无价值物冒充有价值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受贿未遂,而行为人构成行贿罪,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骗取的是财物,不包括骗取职务行为。而且,只要对方接受了,行贿罪就既遂。例1,甲用伪造的购物券冒充真实的购物券向乙行贿,乙属于受贿未遂,甲构成行贿罪,不构成诈骗罪。例2,甲用一幅毫无价值的赝品冒充名画向乙行贿,乙属于受贿未遂,甲构成行贿罪,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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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罪名(一)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行为主体是单位。受贿行为体现单位意志。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中饱私囊,不构成本罪,构成受贿罪。2.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的对向犯是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行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对单位行贿,行贿方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受贿方构成单位受贿罪。(2)主观是故意,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总结】刑法中行贿与受贿罪名对应联系: [总结可见:行贿对象也即受贿主体,独缺少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二)介绍贿赂罪第392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行为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这是指行为人明知某人欲通过行贿谋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该信息。2.本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关系(1)行为人的行为仅仅是行贿罪的帮助行为,只定行贿罪的帮助犯。行为人的行为仅仅是受贿罪的帮助行为,只定受贿罪的帮助犯。(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对行贿、受贿都起到帮助作用,同时构成行贿罪的帮助犯、受贿罪的帮助犯及介绍贿赂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3.本罪与受贿罪中斡旋受贿的区别二者侧重点不同。斡旋受贿,行为人的侧重点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罪,行为人的侧重点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二者也可以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时,择一重罪论处。4.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没有介绍的意思,假借介绍贿赂骗取他人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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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本款经《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认定问题:(1)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认定为本罪。(2)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就按其行为性质认定犯罪,不认定为本罪。(3)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但司法机关后来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必须维持,不能更改;如果来源是非法的,则按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来的判决。(四)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参见前文贪污罪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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