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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澳门办事处的条件及手续

欲在澳门成立一常设代表处 ( 即章程规定之住所及主行政机关不设在澳门,但在本澳 ),须递交以下的文件作商业登记用,下面就来具体分享一下:注册澳门办事处的条件及手续!
步骤/方法
1

总公司章程  所在地的公证员证明其与原件一式无讹,真实及完整。

2

关之决议议事录 代表之委任:公司指派至少一名代表,签署有关之设立文件; 分公司之名称;(注1:分公司之同一名称,但 “分公司”之字样,则可选择采用) 关于在营业范围; 之资本额、分公司之地址; 委任至少一名在澳门业务代表人; 指出澳门的代表人之签署方式,行为及合同有效。

3

公司注册地的公证员证明,以证实: 该公司是根据当地法律成立; 议事录上签署人的签名式样为真实; 签署人有权力通过该议事录; 该议事录是符合章程。 公司注册地的公证员尚须提供一份由当地有权限机关发出的“Apostille” (Convention de la Hayes de 5 Octobre 1961),以证实公证员之签名式样及印鉴。 ※ 任何无法出具由公证员发出之证明时,均须透过 “领事认证”(由中国驻当地之领事作出声明) 以证实签署人 / 签发机关有权限发出该等文件。

4

接受职务声明书 委任的代表人,须签署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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