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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涉外登记离婚,如何办理涉外诉讼离婚?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如何办理涉外登记离婚,如何办理涉外诉讼离婚?】,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如何办理涉外登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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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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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二)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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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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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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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END

二、如何办理涉外诉讼离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的离婚案件,如果由中国人民法院受理,则适用中国法律。其中一方在境内另一方在境外的,由中国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境内一方与境外一方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均应向境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境外一方所寄交的诉讼文书须经驻在国或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司法机关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和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审理的程序是这样的:(一)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二)向居住在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送达顺利则时间较短,如果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则需6个月。(三)被诉方接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至少有30日的答辩期,在此期间被诉方可以书面进行答辩,也可以在开庭时进行答辩。(四)如法院缺席审理,裁判文书无法送达的话,也应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五)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国外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为30日,在国内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仍为1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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