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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琐事离婚频发家庭琐事离婚是否必要

6月26日,虞城县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了一件夫妻琐事离婚案,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据法官介绍,当地类似这种因家庭琐事而闹离婚的事情,并不少见。
夫妻琐事离婚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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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晓云与被告禄兴昌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后生育一个女儿,并在2011年4月1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原告以夫妻双方缺乏感情基础、长期分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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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而对于起诉离婚来讲,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主要是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如何去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内容,就本案而言,原告以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分居多年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END

法院耐心劝导判决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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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经庭审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在生育子女后才登记结婚的,双方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夫妻感情依然存在。原、被告都应该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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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及送达判决书过程中,经过审判法官耐心的劝导,双方当事人皆承诺在今后生活过程中一定要学会互相关心对方,努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尽量避免家庭琐事而引起的夫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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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家庭琐事离婚案件也相应地水涨船高,通过法庭的司法诉讼过程,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就显得十分重要,也更具社会意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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