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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机关是什么,收养登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收养登记机关是什么,收养登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收养登记机关是什么

登记机关应该是被收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END

二、收养登记的注意事项
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养登记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2

⑴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法》第15条第2款)。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告期为60日,弃婴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期未认领的,始可依法办理登记。

3

⑵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中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同上,第3款,第4款)。对国国内公民之间的收养来说,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订立、办理的。协议和公证只是约定的形式要件,收养登记则是法定的形式要件,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是不能代替收养登记的。⑶收养关系经登记依法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法》第16条)。

4

与国内公民之间的收养,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应适用《收养法》第21条中规定的程序,好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办理收养登记两者并用的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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