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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赔付?

单位员工多了,发生点意外是在所难免的,这是常有的事。作为单位,一旦不可抗拒的事发生了,就应该积极、认真对待,高度负责,尽到单位该尽的责任。  经常听到有人说,有些单位员工发生意外后,单位总是推诿、逃避。单位这么做是不对的,只要单位参加了社保,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所有费用是由用工单位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  很多人和很多单位都不太明白,究竟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一条说的是作为职工必须要参加工伤保险,但是费用要用单位出,这是前提,如果不参加工伤保险那就没有支付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这一条主要说的是:购买了工伤保险后,一旦发生意外、或是患职业病了,那是需要确定究竟属不属于工伤、职业病,也就是说需要鉴定。有些时候有些员工会打着工作的旗号,去做一些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而发生意外,那就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了。  现在我们就来详细的阐述一下赔付的费用问题,便于正确认识和区分,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防止过度维权而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工具/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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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 因公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补助金;(九) 劳动能力鉴定费。大家看清楚啦,这九项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员工所在单位支付。其中第(三)中是包含三个费用,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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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实单位可承担的费用并不多,只有三项。其中第(二)条不是所有伤残职工都能遇得上的,单位基本上就只有两项主要费用需要承担,所以,作为单位一旦遇上了这种事是没有必要推诿、逃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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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事故的该怎么办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追偿。有些单位拒不履行,本该属于自己该支付的费用,工伤员工也不用着急,这笔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给你,然后,相关机构会去向用人单位追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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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处理办法:这一点还是有必要在这里说一下,有些时候工伤都治好了,该处理的都已经处理完毕,但是,一段时间后原来的工伤又复发了,很多人就不知道自己还有得到救治的权利。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和停工留薪期待遇。这里面就牵涉到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三项费用。其中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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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工伤的认定,要区分开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各自应该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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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三个:(一)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二)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 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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