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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协同优势 遏制高杠杆收购

今年3月份以来,近20发布公告称收到沪深两市交易所问询函,主要涉及高杠杆收购、提高信息披露力度等。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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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本是自主行为、微观行为,是否应用杠杆应由收购双方自主决策。但是,为了提高回报率,某些收购人和出资人在不具备相应风险化解能力的条件下,不惜放大数倍杠杆,铤而走险,甚至出现风险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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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收购尤其是极高的杠杆收购,及相关各利益主体带来不确定性。  一方面,高杠杆收购一旦失败,难免要承受补仓甚至爆仓的风险,和投资者将产生系列连锁效应,甚至可能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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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披露有限,隐藏在资管计划中的杠杆资金来源难以追索,若非监管机构追问,其他市场主体很难看清真实的杠杆率和风控指标等信息,给普通投资者带来极大风险。  高杠杆潜在危害如此之多,与目前金融机构跨业经营、综合经营的发展态势以及分业监管的现状密切相关。从银行角度看,目前商业银行风险的内容、形式和风险源等都出现了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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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将表内存款转化为表外银行理财计划的同时,也将表内信贷资产转化为表外资产,表内风险随之移至表外,大量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非标资产存在着较大潜在信用风险。  从保险资金看,部分险资也存在层层嵌套,规避分业监管规则的行为。保监会早有规定,对险资投资股票和基金设定比例上限,把这部分资金拿出一些来,再发起成立一只新的母基金,继而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层层嵌套的基金吸引外部社会资金进入,把小资金层层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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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加大后,原公司还保持着控制力,。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一季度,共有419宣布获得重要股东增持。不同于以往股东们现金收购的买入形式,资管计划等带有杠杆效力的工具脱颖而出,占上述增持金额的三成以上。可以说,一旦有任何风吹草动,加上保险、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产生链式反应,谁都难脱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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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遏制高杠杆收购,不应止于交易所问询,还应发挥各个金融监管协同优势,实施穿透式监管,拨开层层嵌套的金融外壳,认清金融产品本质。  首先,努力提升市场信息披露力度,使收购行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信息能够全、投资者面前,方便投资者作出合理判断和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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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加快金融机构去通道化进程。严格规范那些规避资本计提的交叉性金融产品、绕道监管的金融产品、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防止“伪金融创新”利用通道业务实行监管套利。  再次,多部门协同实施“穿透式”监管政策。在客户方向上,穿透识别最终风险收益承担者。  此外,对于高杠杆收购还可设立必要的“光荣榜”和“黑名单”,唯有赏罚分明,才能让监管政策更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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